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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第十八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授权范围委托检验任务。
第二十条 承担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的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的检测检验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被检验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和从事被检验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对外咨询业务。
第二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报告:
(一) 不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的;
(二)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明的;
(三) 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无故拖延或拒绝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的;
(五) 将检验任务转包给没有资质或未经授权的检验机构的;
(六) 检验人员收受被检单位财物或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 检验有失公正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弄虚作提供抽样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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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浙江省 温州 乐清市 乐成街道 汇丰路61号
联系人:施经理女士(经理)
微信帐号:15058774253